受聘到餐饮公司厨房工作,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是由自己负责还是公司负责?近日,荷塘区法院对该案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餐饮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姚阿姨36390.62元。
2010年9月18日,原告姚阿姨在被告株洲某餐饮公司厨房工作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造成右侧桡骨远端横断性骨折。2010年12月20日,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阿姨的伤情为轻伤,拾级伤残。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餐饮公司是以优先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经营主体,其下属各部门的民事责任也应由公司主体承担。由于公司经营的是餐饮,厨房是公司最核心的工作部门,原告受聘在被告公司厨房功能工作,直接为公司提供劳动成果,公司为此受益,也应为其承担相应义务,而原告姚阿姨已过退休年龄,应被视为公司的雇员,故餐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