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令周某左腿骨折,住院治疗105天。近日,经过荷塘区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也获得了应得的赔偿款。
2009年9月5日,原告周某乘坐他人的摩托车外出办事,经过石宋路马华南路十字路口时,被陈某驾驶的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撞伤。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被告陈某驾驶被告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行车未让直行车,并在转弯时违反标识标线,越双黄线提前左转时与直行陈某相撞,造成周某受伤,应由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荷塘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事实比较清楚,随即拨打电话联系当事人,组织双方坐在一起进行调解,在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明法律关系的同时,主动向当事人明析调解对双方的好处。最终本着公平、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原、被告达成了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6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