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两男子因合同诈骗入大牢
分享到:
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5-25 09:37:03 打印 字号: | |
  假冒知名建筑公司,伪造公章,虚构工程骗取合同履约金。日前,荷塘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铁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听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铁林、王听初和杨某(在逃)假冒“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虚构的“宁乡县青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芙蓉山景区公路护坡挡土墙工程”为饵,诱使被害人朱某前来接洽业务。2009年11月9日,朱某在王听初、杨某的陪同下进行实地查看后,次日和妻子许某来到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桂花居委会原办公楼一间由被告人张铁林租用并挂有其私制的“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牌匾的办公室。在办公室内,被告人王听初代表甲方,许某作为乙方代朱某在《挡土墙护坡工程承包合同》上签字,被告人张铁林则在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刻有“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从而骗得朱某合同履约金人民币3万元整,该3万元被张铁林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张铁林的家属已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1.5万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铁林、王听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并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铁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听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铁林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