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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德发与被告傅岩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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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3 11:26:1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33

 

原告罗德发,男。

被告傅岩,男。

本院于2011325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德发与被告傅岩民间借贷,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德发诉称,被告于200971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2009730之前归还50000元,同年底还款150000元,2010年底之前还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总共归还原告欠款4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60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人民币365000元。

被告傅岩辩称,原告所述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傅岩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罗德发欠款本金360000元和逾期还款利息5000元,共计人民币365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被告傅岩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