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33号
原告罗德发,男。
被告傅岩,男。
本院于2011年3月25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德发与被告傅岩民间借贷,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德发诉称,被告于
被告傅岩辩称,原告所述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傅岩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罗德发欠款本金360000元和逾期还款利息5000元,共计人民币365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被告傅岩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