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号
原告周仁志。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奎,男。
被告陈晚文,男。
被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永贵,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禹约文,系该公司负责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冬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仁志与被告陈晚文、株洲市万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仁志诉称,原告于
被告陈晚文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要求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被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原告周仁志保险理赔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56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陈晚文在此次事故中已垫付的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
三、原告周仁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原告周仁志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