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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仁志与被告陈晚文、株洲市万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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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10:12:4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

 

原告周仁志。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奎,男。

被告陈晚文,男。

被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永贵,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禹约文,系该公司负责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冬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012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仁志与被告陈晚文、株洲市万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仁志诉称,原告于200995乘坐唐喜的摩托车出外办事,在石宋路马华南路十字路口时,遇被告陈晚文驾驶被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BY1642号轿车,因被告陈晚文行车未让直行车,并在转弯时违反标识标线,越双黄线提前左转时与直行唐喜相撞,造成周仁志受伤。事故发生后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由被告陈晚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被送至株洲恺德医院治疗,后转至株洲市中医院治疗,经过105天的住院治疗后,症状好转出院。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陈晚文支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6327元;2、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晚文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要求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被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原告周仁志保险理赔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56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陈晚文在此次事故中已垫付的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

三、原告周仁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原告周仁志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