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27号
原告武汉三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孝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三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郭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武汉三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