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7号
原告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凌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株洲市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先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