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8号
原告株洲市明月预制构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武琳,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仁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铁军,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明月预制构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明月预制构件实业有限公司于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明月预制构件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明月预制构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株洲市明月预制构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易 大 玄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