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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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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13 15:46:1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32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静,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理人熊用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新元,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军,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122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大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称20091130原告与被告签订空调格栅制作安装分包合同,工程项目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美化二期工程文化路2标段及合泰路1标段。合同约定待建设方对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由被告在7日内支付完所有的工程余款。该工程早已如期完工,并于201021经被告和业主方监理签字验收合格,安装空调格栅总面积为1635.39平方米,单价为210/平方米,合计343505.19元,被告已支付120000元,尚欠223505.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空调格栅制作安装工程款223505.19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9512元,合计243017.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部分货款,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1131日前支付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在201166日前支付工程款60000元,在2011912日前支付工程款40000元;

二、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200000元工程款,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3,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易大玄

 

?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胡本林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