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2-13 15:44:3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31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范静,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丹雅,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122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先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称,20099111019签订空调格栅制作安装分包合同,工程项目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美化工程JI-28住宅楼标段。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结算,经双方签字后15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的97%,余款为质保金,保修期一年。该工程于200912月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了结算,安装空调格栅总面积为928.5平方米,单价为248/平方米,扣减进度款、安全款6268元,共计224000元,被告已支付140000元,尚欠8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截止20101120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7434元(84000*295*3/万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空调格栅制作安装工程款84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7434元,合计914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11130日前支付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74000,余款10000元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730前支付给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二、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84000元工程款,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李先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胡本林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