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31号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范静,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丹雅,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
二、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84000元工程款,被告株洲星城基础设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先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