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原告聂孟莎,女。
法定代理人聂云辉,男。
原告聂梓豪,男。
法定代理人聂云辉,男。
原告张淑华,女。
委托代理人黄华,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荷塘区红旗中路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负责人谭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男。
原告聂孟莎,聂梓豪,张淑华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聂孟莎,聂梓豪,张淑华诉称,张志伟为原告聂梓豪的父亲、张淑华的儿子。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1、2010年3月28日原告丈夫张志伟属于意外死亡案件,当时张志伟在其他地方做事,增加工作危险性,没有告诉我们工作场所转移。再者原告方不能提供安检局的安检证明及工商证明审批手续,是否属于合法经营,请求法院依法调查。
经审理查明,张志伟为原告聂孟莎的丈夫、聂梓豪的父亲、张淑华的儿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
二、原告聂孟莎,聂梓豪,张淑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聂孟莎,聂梓豪,张淑华自愿承担500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1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先 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