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震凯工贸有限公司、谭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1-13 15:34:1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9

 

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震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震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谭震林,男。

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涛公司)诉被告株洲市震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凯公司)、谭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111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文辉、文勇、人民陪审员刘仕海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文辉主审本案,于20101215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钱涛公司诉称,2009722,原告钱涛公司与被告谭震林签订机床设备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内将一台龙门铣床运送至株洲交付给被告谭震林,合同货款共计人民币225000元,由被告预付定金10000元,到货时支付170000元,三个月内再支付30000元,余下15000元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付清。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至今拖欠原告85000元的货款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85000元机床设备款;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震凯公司辩称,该合同是个人签订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谭震林辩称,欠款属实,请求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震林同意在20101230之前支付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55000元;

二、被告株洲市震凯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谭震林承担106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年十二月十五日

 

        胡本林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