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震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震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谭震林,男。
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涛公司)诉被告株洲市震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凯公司)、谭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钱涛公司诉称,
被告震凯公司辩称,该合同是个人签订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谭震林辩称,欠款属实,请求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震林同意在
二、被告株洲市震凯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长沙市钱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谭震林承担106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文 辉
审 判 员 文 勇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