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SPAN>,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卫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先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净化公司诉称,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原告净化公司与被告华德公司相继签订三份《工矿合同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净化公司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华德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231243.6元,原告净化公司多次向被告华德公司催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株洲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231243.6元,并赔偿损失暂定32487元(自
被告华德公司辩称,原告净化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原告净化公司与被告华德公司相继签订三份《工矿合同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净化公司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华德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231243.6元,原告净化公司多次向被告华德公司催款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1243.60元,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货款以21万元结算,被告株洲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二、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1243.60元;
三、被告株洲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按231243.60元全额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925元,原告自杭州山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925元,被告株洲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3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先 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