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小平,男。
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源村。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卫东,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郭雪辉,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德公司)诉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底盘公司)、郭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诉称,第一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系原告的客户单位。多年以来,被告从原告购买EQ153、CA457等系列盆角齿产品,第二被告郭雪辉自愿以其个人财产为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及其他违约责任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09年9月,第一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50000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派人前往第一被告处进行催收,第一被告则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其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依法应就第一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及其他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6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辩称,1、被告欠原告货款150000元是事实;2、被告要求原告将售后服务三包件予以处理,并从货款中扣除;3、被告要求原告将其错发的新件、到货验收不合格新件及库存新件收回,并从货款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底,原告万德公司(甲方)与被告底盘公司(乙方)、郭雪辉签订了《株洲万德福产品区域经销协议书》,三方约定了以下内容:1、乙方承销甲方生产的EQ153、CA457盆角齿等系列盆角齿;2、协议期间,乙方确保承销双方约定的产品350万元,回款350万元。其中1-6月份乙方确保承销双方约定的产品190万元,回款190万元;7-12月份乙方确保承销双方约定的产品160万元,回款160万元;3、甲方向乙方提供约定经销产品按以下价格:153盆角齿690元/套、457盆角齿950元/套开票发货,并以此作为结算价格;4、乙方08年度销售回款完成350万元,返利3%;完成320万元,返利2%;5、为确保本协议的切实履行,郭雪辉愿以个人财产为乙方所欠甲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乙方所欠甲方货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6、本协议履行期自
另查明,原告万德公司系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余款150000元已包含被告底盘公司所欠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一致确认:由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在
二、经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对帐,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欠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0000元,扣除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退回的产品价值18000元,余款132000元由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在
三、被告郭雪辉对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在
五、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被告长春解放汽车底盘有限公司与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已结清;
七、本案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财产保全费1812元,合计3624元,原告株洲万德精锻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