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魏邦柱,男。
委托代理人郭艳红,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邮政局向阳村邮政所,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新华一村10栋。
负责人黄青荣,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放明,男。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邦柱与被告株洲市邮政局向阳村邮政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邦柱于
本院认为,原告魏邦柱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邮政局向阳村邮政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邦柱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邮政局向阳村邮政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邦柱承担。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