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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贩毒仍居间介绍 均犯贩卖毒品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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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正刚 傅南  发布时间:2011-04-26 07:50:38 打印 字号: | |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居间介绍,帮助他人代购代卖,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共犯。日前,荷塘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8月30日0时许,吸毒人员吴甲(化名)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问其是否可以弄到毒品,冯某遂与被告人肖某联系,得到毒品出售的答复后,逐回复吴甲并在问明需要300元的毒品量后又再次与肖某联系,确定交易量和交易地点,随后,冯某与吴甲在株洲市红卫桥相约见面并一起赶至芦淞区纺织路,冯某再次与肖某联系确认交易地点后拿着吴甲交给他的300元钱在洗煤厂生活区门口从肖某处购得0.35克冰毒和1粒麻古交给吴甲吸食。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再次接到吴甲想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后随即联系被告人肖某,得到有毒品出售的答复后相约仍在芦淞区见面交易。随后,冯某与吴甲在株洲市红卫桥相约见面并一起赶至芦淞区纺织路,冯某再次与肖某联系确认交易地点后拿着吴甲交给他的200元钱在洗煤厂生活区门口从肖某处购得0.2克冰毒交给吴甲吸食。

  在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共计贩卖毒品4次,累计贩卖冰毒3.11克,麻古18粒;被告人肖某共计贩卖毒品4次,累计贩卖冰毒1.75克,麻古4粒。被告人冯某居间代购代卖毒品2次,其中冰毒合计0.55克,麻古1粒。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肖某、冯某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肖某、冯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肖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某在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冯某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冯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并指认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肖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是显而易见的,但为什么对冯某的行为也定贩卖毒品罪?这是因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而贩卖毒品是一种隐秘而又复杂的犯罪活动,参与这种活动的不仅有买主和卖主,还有形形色色的帮助犯。尽管他们的分工不同,地位不同,但他们都具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互相配合,紧密联系,各自在不同环节上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因此,他们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责任编辑:陈正刚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