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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赔偿款项不还 法院判决支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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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3-18 07:28:27 打印 字号: | |
  段某万万没有想到,请曾某代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谁知曾某代为领取赔偿款后拒不转交款项,段某无奈诉至法院。日前,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段某支付欠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3009元。

  2007年11月28日,原告段某在株洲县被某小车撞伤。事故发生后,经株洲县交警大队调解,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曾某称其可以帮段某讨要赔偿款,遂要求代理段某处理本案。在案件了结后,曾某代为领取了赔偿款项,并向段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曾某在2010年1月30日前将所欠段某的车祸伤残赔偿费共计170000元全部付清。但此后,虽然原告段某多次向被告曾某催要赔偿款,曾某却以种种借口拒绝归还。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段某委托被告曾某就交通事故进行协商,在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了理赔款后,被告应当及时将该款项转交给原告。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了给付期限,原告表示同意,双方即形成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期限向原告给付所欠款项。现被告在原告催讨下,没有偿付所欠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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