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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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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1-03-16 09:56:33 打印 字号: | |
  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同志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说,“现在民事法官审理基层的民商事案件,确实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案件调解好,或者通过调解让案件得以撤诉”。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曾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荷塘区法院秉承和谐诉讼的理念,将精心调解作为提升审判质量的有效途径,2010年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达到70.1% ,为打造“宜居荷塘”、“生态荷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树立调解理念。打铁先要自身硬,为全面推进诉讼调解工作,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该院以“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做严谨法官、办精品案件、树公信形象”等活动,教育引导法官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认识到诉讼调解能够较好地促进当事人间的和睦和利益平衡,促使法官转变调解观念,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和群众利益观,把定纷止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八个必调”。即立案之前必调,立案之时必调,送达见面必调,证据交换必调,开庭审理必调,休庭后判决前必调,判决后上诉前必调,案件执行时必调。将调解制度引入案件流程不同阶段,除法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均引入调解程序,在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后,适时为双方提供协商、对话的机会和场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障当事人的调解选择权。

  创新调解方式。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吸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会、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调解,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健全调解的考核机制,将调解率、当庭履行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明确了办案法官以调解方式结案和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同时,强调了弄虚作假或者违法调解、强令当事人撤诉的不予奖励并按相关规定惩罚处理。
责任编辑:喻志强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