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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债务人均在借条上签名 债权人是否可以只要求一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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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丽丽 傅南  发布时间:2011-03-14 07:51:01 打印 字号: | |
  赵某与李某共同向杨某借款20000元,到了还款日期,杨某却发现李某早已离家不知去向。杨某无奈,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1月6日,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20000元。

【案情回放】

  2009年5月13日,赵某和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共同向杨某借款20000元,并向杨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赵某和李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分别署下了自己的名字。2010年5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开始向赵某和李某催收借款,但由于李某因生意亏损早已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杨某只得向赵某催要全部借款,赵某却坚持认为该款项为两人所借,且其只是经手借款,真正借款的是李某,最多只愿意承担借款的一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杨某无奈之下向荷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全部借款200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赵某是否应当偿还全部借款20000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傅南认为,在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共同向原告杨某借款,并且两人都在借条的借款人处分别署名,而李某和赵某并没有就该款的还款的份额作出约定,也没有达成还款的补充协议,故李某和赵某应对所借之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因被告赵某与李某系共同债务人,原告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原告杨某要求被告赵某一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在向原告杨某履行偿还义务后,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

【温馨提示】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贷程序不规范,借贷协议约定不明确等诸多原因,导致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很容易受到损害,一旦不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纠纷,甚至引起刑事犯罪,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无论在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时,都不能以君子协定、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协议,必须依法签订借贷协议,将借款的数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写清楚,决不可草率马虎。
责任编辑:田丽丽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