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囊中羞涩,19岁的云南小伙麻某没有选择靠自己的能力赚钱,却走上了抢劫的邪道,直到被抓才追悔莫及。近日,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麻某因身上没钱,遂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某网吧门口。见被害人黄某穿着较好,认为其手提袋内一定有钱,便从黄某身后将其踢倒,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现金122元、索爱50型手机一台,银行卡、身份证、医保卡等物,涉案价值1800余元)。黄某奋力追至金钩山路附近,终于在群众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麻某抓获。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麻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