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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的唯一标准不应只是“合法”
——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点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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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3-10 12:25:51 打印 字号: | |
  序

  带着院领导的关爱和亲人的嘱托,有幸来到国家法官学院学习。能有这么好的学习、深造的机会,确实来之不易,衷心地感谢院长和主管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厚爱,感谢上级法院领导给我提供这么好的平台,能和全国各地的法院精英、各类法学专家、教授展开面对面的学习和交流,是一种莫大的荣幸和享受。

  国家法官学院成立于1997年,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

            判案的唯一标准不应只是“合法”

  听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杰的课,感受颇深。他是一个阅历非常丰富的人,曾做过检察官、高级法官。他认为,法官断案不能走入简单化、机械化的误区,这引起我极大共鸣。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这是毋容置疑的。但在办案时只强调形式上、表面上“合法”,简单机械套用法律条文,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不看结果是否公正是有待商榷的。如南京“彭宇案”,其判决理由似乎无懈可击,但结果似乎并不公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做到既合法又公正,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如果合法与公正发生了冲突,说明在合法和公正的理解上产生了偏差。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应只审查形式上是否符合某条法律的规定,不能只审查表面行为是否“合法”,须知司法的终极目的是主持正义,维护社会公正,故还应结合案件事实和所处的社会背景,深入剖析案件本质,准确理解法理,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既合法又公正,达到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