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1分钱差价起争执 寻衅滋事被判缓刑
分享到:
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2-28 08:42:37 打印 字号: | |
  买砖时因1分钱差价引起争执,堵门打砸行凶致工厂损失。近日,荷塘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军和小敏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小敏到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柏冲村某砖厂购买砖头,因1分钱的差价,被告人小敏与砖厂老板贺某发生争执,小敏先动手殴打贺某,随即两人对打起来。小敏遂打电话叫其弟弟小军用拖拉机堵门。小军当即赶至砖厂,用拖拉机将该砖厂大门堵死,并追打贺某,用铁摇杆将砖厂办公室窗户玻璃打坏,小敏则用木棍将办公桌打坏,并威胁厂内职工停工,导致工厂停工一天半未进行生产。经鉴定,打坏的窗户、办公桌和停产1.5天,所造成的损失为18671元。

  2010年6月,被告人小敏、小军在既不付钱又未经过砖厂同意的情况下,从厂内强行拖走4吨页岩粉,故意破坏堆放于厂内的成品砖。7月28日,被告人小军又故意用竹棍将砖厂内一台空调机外机箱进行了破坏,共计损失2013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军、小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军、小敏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小军、小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自行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