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亲戚讨要工资,被拒绝后捅伤老板。近日,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9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因结算其姐姐和姐夫的工资问题与株洲市荷塘区银基小区某扣眼店老板李某发生纠纷,其要求李某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李某以工作时间太短为由不予支付工资。当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朱某(在逃)手持水果刀和汽油前往该店找李某索要工资,李某仍不同意。朱某遂拿出汽油瓶相威胁,李某上前阻止,刘某趁机持水果刀捅向李某腹部。经鉴定,李某伤情系轻伤。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