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1989年出生,小学文化,长有一张略显稚气的脸,却是第三次站在被告人席上了。不满22岁的小黄可谓抢夺“成瘾”,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近日,他又因犯抢夺罪被荷塘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0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小黄在株洲市荷塘区荷叶塘公交车站发现被害人何某戴有一对黄金耳环,便心生抢夺之意,因人多无法下手,便尾随其后一起先后乘坐2路、13路公交车。待何某在荷塘区明照村高威停车场附近下车后,趁其不备从身后扯下何某戴在耳朵上的黄金耳环便跑,后在逃窜过程中被正在当地巡防的队员抓获。经鉴定,被抢耳环系黄金,价值人民币1361.2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黄在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