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梁某在2006年间因共同盗窃在江西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和四年十个月,谁知两人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勾结在一起到株洲偷窃摩托车,不想在逃跑过程中被失主抓获。近日,荷塘区法院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梁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与石某(在逃)等人在株洲意欲盗窃摩托车,遂由石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要求梁某送盗窃工具过来。被告人梁某在明知陈某、石某等人去盗窃的情况下仍然将工具送至株洲,并约定有好的摩托车就便宜买下。9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等人用被告人梁某提供的工具窜至荷塘区中角湾散户盗窃被害人杨峰(化名)的摩托车,杨峰在楼上发现后急忙追赶,终于在阳光羽毛球馆门口将陈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5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退赔经济损失3150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是去实施犯罪还提供作案工具,应以共犯论处,被告人陈某、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中处罚,被告人梁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