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与日常审判工作有机结合,力促失足少年迷途知返,良性回归社会,荷塘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促使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注重庭前疏导沟通工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审判人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了解未成年犯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信息,根据所了解的情况,耐心对其心理上进行疏导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并主动与其家人进行沟通,帮助未成年犯尽快走出犯罪的阴影,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强化庭审教育说服工作。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合议庭人员配备上,采取不同于成年犯的审理方式,选择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邀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在开庭过程中,根据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有限的特点,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说服教育工作,从社会、法律、情理等方面帮助他们认真剖析犯罪原因,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人性化的语言,对被告人开展法律意识教育,耐心细致地引导他们将注意力集中到认识其行为的危害和影响上来,消除未成年犯与法庭的对立情绪,促使其认清自身的犯罪性质和后果,自觉自愿地悔过自新,全面强化庭审的教育效果。
重视庭后帮教工作。为巩固审判教育效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犯,定期开展回访工作,根据未成年犯的实际情况因人施教,并联系未成年犯的家长、老师等,共同履行对未成年犯的监督责任,及时了解他们在社会或者学校中的表现情况,真正推动矫正教育工作的开展,防止其重新犯罪;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不定期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能够健康地重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