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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共同借款 一人全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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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1-17 08:33:54 打印 字号: | |
  赵某与李某共同向杨某借款20000元,到了还款日期,杨某却发现李某早已离家不知去向。杨某无奈,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20000元。

  2009年5月13日,赵某和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共同向杨某借款20000元,并向杨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赵某和李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分别署下了自己的名字。2010年5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开始向赵某和李某催收借款,但由于李某因生意亏损早已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杨某只得向赵某催要全部借款,赵某却坚持认为该款项为两人所借,且其只是经手借款,真正借款的是李某,最多只愿意承担借款的一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杨某无奈之下向荷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全部借款20000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赵某和李某向原告杨某借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向二人提供了借款,被告赵某与李某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赵某与李某在借款到期后仍然没有偿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辩称要求追加李某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被告与李某系共同债务人,原告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现原告仅起诉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护。被告在履行偿还义务后,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