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因为好玩,才去贩毒的”。被告席上,出生于1995年的小勇面对法官和父亲,懊悔地低下了头。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小勇接到吸毒人员蒋某要100元钱K粉的电话,并约好在荷塘区钻石大厦附近见面。当晚小勇在荷塘区钻石大厦附近将一小包毒品K粉(重约0.7克)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蒋某用于吸食。2010年8月12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根据侦察掌握的线索在荷塘区钻石大厦附近将小勇抓获,并从其身上当场查获毒品K粉一小包(重0.63克)。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K粉系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小勇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勇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