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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盗窃终落法网 85后收购赃物也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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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0-12-20 08:24:34 打印 字号: | |
  小王是一名90后青年,2009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谁料出狱后小王并未洗心革面,反而变本加厉,从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间多次盗窃。小刘出生于1987年,本有着不错的工作,却因为明知是小王盗窃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终于触犯了刑律。近日,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小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0年3月至7月,小王多次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汽车南站、麻园一村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先后盗窃6次,盗窃价值共计12137元。小刘在此期间,明知是小王偷来的财物的情况下仍以较低的价格先后4次收购其赃物,经鉴定收购赃物的价值为5536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小刘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小王在刑满释放后五年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小刘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