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情侣在公园漫步,谁知竟被持刀抢劫。近日,荷塘区法院对该起抢劫案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0年4月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银某、陈某等人携带弹簧刀等工具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公园东部草地上。在银某的安排下,由陈某先持刀对被害人小周和小雯进行威胁,随后由其他人对两被害人进行搜身,共搜得两台手机和现金100余元。经鉴定,涉案的两台手机价值共计941.5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银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银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