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文,2003年5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8年3月7日减刑释放。2010年8月26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近日,荷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玉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8月14日8时许,李玉文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某小区内,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小区9栋B单元门口的一台黑色女式轻骑牌助力车盗走,藏于东湖公园一未竣工的空房内,因找不到买主,被告人李玉文与同住的张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张某将电瓶拆下卖得十元钱。经物价鉴定,该被盗助力车价值2470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玉文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玉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