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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图钱财 法网恢恢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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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0-12-09 08:09:53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被告人邓新军、单柏华或单独或共同或伙同他人,多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中邓新军持刀抢劫三次,所得赃物价值共计3667元,单柏华持刀抢劫三次,价值共计3825元。近日,荷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后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12月26日22时许,邓新军在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公园与被害人李某某搭讪,两人边走边聊,在快到湖南工业大学大门的一个在建房子前时,邓新军对其进行搂抱,李某某反抗,邓新军遂拿出身上带的刀抵住李某某,从其衣服口袋里搜出手机一台和1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1日晚20时许,单柏华与黎鹏辉(已判刑)相约晚上去抢劫,两人走到东湖公园靠晨光小区路段时,看到被害人张某及其女友。单柏华持刀冲上去进行威胁,李鹏辉上前搜身,从张某及其女友身上搜出手机一部和现金300元。

  2010年4月30日晚23时许,邓新军、单柏华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公园,发现被害人李某与其女友在散步,趁四周无人之际,邓新军、单柏华冲上去持刀威胁被害人李某交出钱物,并上前搜身。抢走李某的手机和现金145元。

  邓新军知道张某很有钱,遂约单柏华对其实施抢劫,2010年5月4日6时许,两人来到荷塘区合泰路附近一居民楼下等候,趁被害人张某从楼道里出来之际,持刀上前进行威胁,单柏华抢走张某手中的皮包,邓新军则抢走张某脖子上的项链,两人逃离现场后清点财物,包内有现金1290元和手机一台,邓新军发现项链是银制品后,将其丢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新军、单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单柏华分别在2010年4月21日、4月30日、5月4日伙同他人三次抢劫作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新军分别在2010年4月30日、5月4日伙同被告人单柏华抢劫作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新军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新军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喻志强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