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等人在街头摆摊设赌局,趁被害人掏钱之际实施抢夺。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五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三千元。
2010年3月28日许,“虎宝”(在逃)纠集刘某、张某等十余人在株洲市荷塘区博康医院前的人行道上摆摊设赌局,由“虎宝”带班,刘某发牌,其他人协助作局、望风,将被害人吴某带入局中,趁吴某从身上掏出现金之际,由“小别”(在逃)趁机将其手中的1900元现金抢走,并转交给刘某,而张某等人则采取围赌手段缠住吴某使其不得脱身,待“小别”和刘某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便各自分头散去。事后,刘某将钱交由“虎宝”进行分配,其中刘某、张某等人得80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张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张某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中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