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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两A级头目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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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建林 傅南  发布时间:2010-12-07 08:13:03 打印 字号: | |
  申建军、陈建清作为传销组织的A级人员,诱骗200余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骗取现金300余万元。近日,荷塘区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申建军、陈建清等人在株洲市荷塘区以连锁经营香港金龙国际贸易公司BOSS洋服、雅邦系列化妆品为幌子,在传销组织中实行家长式的管理制度,通过B级人员在传销组织中以开会学习形式宣传传销理念,对新进成员进行“洗脑“,以达到发展更多成员,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通过此种方式该传销组织在株洲不断蔓延扩大,人员达200多人,传销产品累计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

  根据同案犯的陈述,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层级结构和晋升标准:产品每份3800元,销售1-2份为实习业务员,属E层;销售3-9份产品的人员为业务组长,属D级;销售10-64份产品的人员为业务主任,属C层;销售65-599份产品的人员为业务经理,属B层,销售600份以上产品的人员为高级业务员,属A层,下级人员销售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份数才能晋级上级业务员。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建军、陈建清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两被告人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申建军、陈建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唐建林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