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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机抢劫同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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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0-11-24 09:14:3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刘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听到这一宣判结果,被告人刘辉低下了头。

  近日,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抢劫出租车司机案,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被告人刘辉在被捕前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2004年11月21日中午,刘辉与刘某、刘某某、肖某四人在株洲市芦淞区电影院搭乘被害人谭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株洲县南阳桥附近一偏僻山坡时,由肖某拔掉出租车钥匙,刘某某抓住司机谭某的头发,刘某用弹簧刀抵住谭某的脖子,刘辉与肖某负责搜身。抢走被害人谭某现金270元和小灵通一台,后四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小灵通价值80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喻志强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