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1992年出生,因犯盗窃罪,被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2010年3月30日8时30分许,刘某来到株洲某高校女生宿舍楼,采用拉扯松动门拴的方式进入该楼711和713宿舍,在711宿舍内盗得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掌上游戏机一台。在713宿舍内到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数码相机一台。之后在长沙将盗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以2000元的价格低价卖给他人,并将掌上游戏机丢弃。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8189.2元。
2010年6月15日,刘某再次窜至该宿舍楼偷窃时被保安抓获。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在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之前的盗窃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于2010年6月15日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当场抓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