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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越野车受气 一时冲动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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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0-11-23 10:38:51 打印 字号: | |
  因购买的越野车出现质量问题,在与修理厂协商过程中产生纠纷,因一时的冲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荷塘区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009年,周某在株洲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越野车,一个月后由于后车尾出现了质量问题,于是,周某开始与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厂协商此事。至2009年4月9日,周某到该修理厂要求修理厂保证质量,但修理厂工人提出无法确保质量,为此产生纠纷。后周某指使袁某(已判刑)叫人把该厂砸了。4月11日,袁某又指使殷某等四人于当天15时许,携带砍刀冲进该修理厂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电脑、复印件、空调、传真机、点钞机、接待桌等办公用品砸毁,并打伤该厂员工戴某和赵某。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21615元;戴某、赵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因与株洲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后,指使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归案后,周某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喻志强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