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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足浴城我放了遥控炸弹,如果不想出事,听我安排”
段星星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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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丽 傅南  发布时间:2010-11-19 08:06:41 打印 字号: | |
  被判敲诈勒索罪出狱才2年,又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诈骗罪被公诉。荷塘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星星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行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2010年5月9日15时许,段星星用自己的手机给株洲市荷塘区某足浴城的经历王某发送恐怖短信,内容为“贵足浴城我放了遥控炸弹,如果不想出事,听我安排。假如不相信,你就等着看结果”。此信息造成人心恐慌,该足浴城被迫当即停止营业疏散员工及顾客。后经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搜查,并未发现爆炸物品。

  罪行二:诈骗

  (一)借“交往”诈骗女网友

2009年5月,段星星通过网上认识了被害人莫某,并用假名“段诚俊”与之交往。在2009年7月至10月期间,骗取莫某现金35000元及铂金项链1根,黄金戒指2枚。经莫某多次追问,2009年10月28日,段星星以“段诚俊“的名义对莫某写下一张金额为42000元的借条。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段星星也未还款。

  (二)2010年2月21日,段星星以租车为名取得被害人周某的一辆微型面包车,并伪造了周某的身份证,将该车卖给做二手车生意的周某某、高某,得款32800元用于赌博。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46832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星星为敲诈他们财物,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为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段星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何丽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