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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矛盾伤和气,法院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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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睿 傅南  发布时间:2010-11-15 07:57:56 打印 字号: | |
  陈某住楼上、欧某住楼下,两家本是和睦相处的邻居。却因房屋漏水和陈某搬煤时将煤炭散落在欧某家门口而造成邻里关系剑拔弩张,最终在交涉过程中造成欧某第9肋骨骨折。

  2010年2月21日,各家仍然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中。陈某家的房门被敲开了,原来欧某认为陈某家漏水到其家中,并且把煤灰散落在其家门口来找邻居协调了,陈某之妻将欧某让进屋,双方开始协商。谁知一语不合,双方开始了争执,这时陈某正好回家,并与欧某发生争吵,陈某责令欧某离开其住房,欧某要求必须在陈某家将两件事情一并解决。随后陈某双手抓住欧某的双肩将其向外拖,欧某挣扎,当陈某将欧某拖到门口时,欧某的胸口碰到了门上。

  由于欧某的肋骨曾经受过伤,当时其并未在意,谁知几天后伤情加重,于是欧某到医院检查后发现第9根肋骨骨折,属新伤。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最终欧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9588.4元。

  荷塘区法院在受理该起案件后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互不让步,争执不休。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属邻里关系,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多次到派出所、居委会了解情况,并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指出陈某当时行为的不妥之处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劝解欧某以和为贵,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当场一次性赔偿欧某因伤所受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双方就此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友好的相邻关系不仅仅是法律对相邻关系人的要求,更是维持和谐人际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当邻里出现矛盾时,双方都应当礼让、谦让,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主动承担责任,多作自我批评,这样才能和睦相处。
责任编辑:舒睿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