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贺某结婚后兴高采烈地选中了株洲某楼盘中的一套商品房,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并交纳了购房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该协议的约定陈某和贺某在协议书签订后七日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当陈某和贺某按约定时间携带相关资料要求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合同时,房地产公司却一拖再拖不肯签字。
陈某和贺某觉得奇怪,随即起了疑心,于是到房产局查询,才得知该房屋在一年前已经出卖,并有其他预告权利人和预告抵押权利人。两人觉得异常愤慨,遂一纸诉状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计60000元。
荷塘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法院参加庭前调解。通过法官的辩法析理,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认是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所引起的,请求得到原告的谅解,而陈某和贺某见房地产开发公司态度积极,也表示虽然气愤,但可以适当减少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返还原告陈某和贺某定金30000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