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法院网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法院简介
|--院长致辞
|--机构职能
|--荣誉展台
新闻中心 [管]
|--图片新闻
|--法院动态
|--媒体报道
诉讼服务 [管]
|--交通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文本
|--风险告知
|--办事流程
审务公开 [管]
|--法院工作报告
|--规章制度
|--预决算公开
执行公开 [管]
|--执行动态
|--执行曝光台
|--执行须知
法院公告 [管]
|--公示公告
|--减刑假释公示
|--开庭公告
司法调研 [管]
|--调研园地
|--审判研讨
|--案例指导
法院文化 [管]
|--文化活动
|--法官风采
|--摄影书画
|--廉政建设
专题报道 [管]
微信
微博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审务公开
执行公开
法院公告
司法调研
法院文化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0-11-09 09:09:3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又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件应当提交原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