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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到期未续保 车主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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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丽丽 傅南  发布时间:2010-11-08 07:24:23 打印 字号: | |
  吴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谁知保险期限刚过4天,其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就发生了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近日,荷塘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自愿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4200元。

   2010年5月12日16时,吴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曾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吴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吴某为其重型罐式货车购买的交强险于2010年5月8日到期,事故发生当天,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期限仅过4天。

   因未及时续保交强险,吴某在车祸发生后不得不自掏腰包赔偿损失,几乎倾家荡产。原来,吴某在其为重型罐式货车购买的交强险到期后,认为迟几天续保没多大关系,不想4天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原保险到期而未及时续保,吴某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只能自己全部承担。

   在荷塘区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肇事车辆没有购买或者未及时续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官在这里提醒广大机动车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如果机动车车主未履行法定义务投保交强险或未及时续保,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田丽丽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