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株洲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冯远征,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迪宇,男。
被告宾业,男。
被告唐购平,女。
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宾业、唐购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7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株洲市海德堡二期1栋303号房屋。因被告缺少资金,便向原告申请首付款借款,故原、被告又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了《房产销售首付款借款合同》。由原告借给被告叁万伍仟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7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若被告未能按规定偿付借款则按照预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后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2、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宾业、唐购平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宾业、唐购平自愿在2010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株洲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5000元;
二、被告宾业、唐购平自愿在2010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株洲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该笔欠款的违约金3000元;
三、原告株洲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株洲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傅 南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