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株荷法行初字第1号
原告言勇智,男。
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云山,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宾倪,男,荷塘区治理违法建设综合管理大队干部,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尹丽梅,女,株洲市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原告言勇智诉株洲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株洲市规划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言勇智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言勇智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言勇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言勇智承担。
审 判 长 胡 卫 莉
审 判 员 陈 年 金
人民陪审员 刘 仕 海
二 ○ 一 ?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黄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