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株荷行初字第14号
原告韩涛,男。
被告湖南省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国,男,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坚,男,系湖南省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干部,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文志纯,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原告韩涛诉湖南省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涛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涛承担。
审 判 长 胡 卫 莉
审 判 员 陈 年 金
人民陪审员 刘 仕 海
二 ○ 一 ? 年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黄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