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韩涛诉湖南省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0-08-06 14:13:5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株荷行初字第14

 

原告韩涛,男。

被告湖南省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国,男,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坚,男,系湖南省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干部,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文志纯,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原告韩涛诉湖南省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09112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涛于2010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涛承担。

 

 

 

 

审 判 长  胡 卫 莉

                            

人民陪审员  刘 仕 海

 

  二 ○ 一 ? 年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黄 李 霞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