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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工学院支行诉被告邓世杰、谭石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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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9-11 11:04:0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52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工学院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大门右侧。

负责人孙琼,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石龙,男,196312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桃坑乡邺坑村凤形垅009号,身份证号码:430224196312147714

委托代理人谭艳敏,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工学院支行(以下简称工学院支行)诉被告邓世杰谭石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6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勇适用简易程序20107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工学院支行2010727日撤回对被告邓世杰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同日,本院就原告工学院支行诉被告谭石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工学院支行诉称,201011日中午,被告谭石龙持邓世杰的存折到工学院支行办理储蓄取款业务,要求取现金35000元。在给付现金过程中,因营业员的疏忽大意,多支付被告谭石龙10000元现金,即支付了45000元。事情发生后,我行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多付的10000元现金,但被告至今既没有返还一分钱,也没有返还款项的任何意思。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谭石龙辩称,我只取款35000元,原告没有多付10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11日下午130分许,被告谭石龙持其女婿邓世杰的银行存折到原告处取款,要求取款35000元,并兑换零钱。当时,原告营业员余振为被告谭石龙办理了取款业务,被告谭石龙在原告出具的35000元取款凭单上签名。事后,原告发现账面少了10000元,积极联系被告谭石龙,并予以报警。次日,被告谭石龙和其女儿谭永红观看了取款的监控录像。原告认为多付了被告谭石龙10000元,而被告谭石龙认为只取款35000元,原告并没有多付10000元。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石龙自愿补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工学院支行5000元,由被告谭石龙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给付;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工学院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6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工学院支行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员   文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本林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