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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复兴组织” 的“妈妈”被判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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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0-11-05 07:58:29 打印 字号: | |
  李玉锦,初中文化,无业,就是这么一个人,一夜之间将自己化身为“中华民族复兴组织”的“妈妈”,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竟多次得手,共骗得人民币300多万元。近日,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玉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经法院查明,2007年至2009年期间,李玉锦将自己化身为“中华民族复兴组织”的最高领导者“妈妈”,以诱骗他人投入一定的资金加入所谓的“中华民族复兴组织”便可得到高额回报的手段,捏造事实糊弄他人,诈骗宋某、程某等十一人共计人民币340.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