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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晏陵波、易雄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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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9-03 11:37:0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荷刑初字第11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陵波,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8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易雄,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8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陵波、易雄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12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世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丽、人民陪审员段郴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开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陵波、易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

    一、开设赌场罪

20096月初至628晚,被告人晏陵波、易雄在刘湘林(现在逃)等人的纠集下与喻忠、周应、黄学文(均在逃)和张金来、周吉(均另处理)等十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分工负责,先后租用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三八水库周围的李正和、易宏伟、王利清家的房子组织开设“搬砣子”的赌博场所二十余天,每天14时至24时组织他人“搬砣子”赌博,赌注在10-3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员数十人,其一伙每天从中抽头渔利万余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09629零时许,被告人晏陵波骑摩托车从三八水库的赌场出来,途径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东山村湖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石工地路旁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其认为摔倒的原因是对面开来的湖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的货车灯光刺眼所致,遂打电话给喻忠,要喻忠调人来。随后喻忠与被告人易雄以及刘湘林、周应、黄学文和张金来等六人坐车赶到现场。喻忠、易雄等人将湖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潘春明以及工地工作人员游顺祥、罗方打伤,并阻止该公司石灰石矿区工地生产,后在刘湘林的指挥下,将该公司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和遮阳板砸毁,造成修复花费2000元的损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春明、游顺祥、罗方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晏陵波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组织多人多次聚众赌博;被告人易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参与,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方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陵波纠集被告人易雄等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陵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易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晏陵波、易雄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请分别依法判处。

被告人晏陵波、易雄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096月初至628晚,被告人晏陵波、易雄在刘湘林(现在逃)等人的纠集下与喻忠、周应、黄学文(均在逃)和张金来、周吉(均另处理)等十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分工负责,先后租用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三八水库周围的李正和、易宏伟、王利清家的房子组织开设“搬砣子”的赌博场所二十余天,每天14时至24时组织他人“搬砣子”赌博,每天一至二场不等,赌注在10-3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员数十人,其一伙每天从中抽头渔利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被告人晏陵波、易雄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在20096月初至2009628开设赌场二十余天,每天一至二场不等。被告人晏陵波主要负责看场子,被告人易雄负责望风的事实。

3、同案人张金来、周吉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开设赌场的情况。

4、证人刘爱香、李正和、易宏伟、王利清的证言,证明刘湘林等人租赁其房子进行赌博,每天一至二场不等的事实。

5、证人孔姜维、黄九文、凌尚明、黄应东、杨建新的证言,证明到刘湘林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的事实。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晏陵波、易雄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寻衅滋事罪

2009629零时许,被告人晏陵波骑摩托车从三八水库的赌场出来,途径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东山村湖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石工地路旁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其认为摔倒的原因是对面开来的湖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的货车灯光刺眼所致,遂打电话给喻忠,要喻忠调人来。随后喻忠与被告人易雄以及刘湘林、周应、黄学文和张金来等六人坐车赶到现场。喻忠、易雄等人将湖南华地矿业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潘春明以及工地工作人员游顺祥、罗方打伤,并阻止该公司石灰石矿区工地生产,后在刘湘林的指挥下,将该公司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和遮阳板砸毁,造成修复花费2000元的损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春明、游顺祥、罗方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晏陵波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被害人潘春明、游顺祥、罗方的陈述,证明被被告人晏陵波喊来的人无故打伤的事实。

3、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潘春明、游顺祥、罗方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4、被告人晏陵波、易雄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5、证人饶克辉、刘天赐、游益波、宋建韶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的基本情况。

6、证明,证明被告人晏陵波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陵波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组织多人多次聚众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易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参与,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方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晏陵波纠集被告人易雄等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陵波、易雄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陵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被告人易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晏陵波、易雄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案发后,被告人晏陵波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晏陵波、易雄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晏陵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易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晏陵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815日起至20132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易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815日起至20128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余世平

      

 人民陪审员  段郴民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