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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狗引纠纷 寻衅滋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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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0-11-02 08:44:36 打印 字号: | |
  因逗狗引起纠纷,一时冲动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22日,杨可(已判刑)在回家的路上,行至荷塘区“元亨”寄卖行时看到邻居唐某家的狗后开始叫狗的名字,唐某的女友对杨可讲:“你逗喽,咬了你我不负责。”于是双方发生口角,唐某过来劝解,杨某遂打电话给其哥哥杨吉并告其带“行头”。杨吉赶到后,并质问“谁欺负我弟弟?”唐某说“没得哪个欺负你弟弟,是一点小误会。”杨吉听后持砍刀朝唐某的头部砍去,唐某伸左手去挡,其左小臂当即鲜血直流。寄卖行老板王某见状上前劝架,并抱住杨吉,杨吉又用刀砍伤王某,杨可也冲上去用拳头打王某。经株洲市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的伤情系轻伤,王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吉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杨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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