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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男生酒后猥亵女同学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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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0-11-01 08:43:04 打印 字号: | |
  在校男生小飞酒后猥亵女同学,造成被害人小茜轻微伤。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小飞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0年5月30日12时许,小飞与小茜一起在株洲某学校教学楼喝酒,不久小茜就酒醉并躺在教室椅子上睡觉,小飞趁机采取用手摸阴部、摸乳房、用手指插尿道口的方式对小茜进行猥亵。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小茜外阴软组织挫伤,伤情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飞趁妇女醉酒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小飞系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考虑到小飞从小缺少父爱,加之年少无知酒后冲动,走上了犯罪道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因此对小飞从轻判决。

   在荷塘区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近35%的失足少年来自单亲、继亲家庭和婚姻动荡家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中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责任编辑:傅南